思考————: 对于人文领域而言,只要有圈子在,就注定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同化,小到网络,大到市场,而市场影响着网络,当世美学影响着市场。信息的快速传播,加速着美学的进化,对于更多的大众而言这种审美上的进步并不是通过直接的知识授予,而是通过自我的类比和筛选得来的,是在看了大量相似版本的一种疲劳和自我更新,好比在网上买衣服,是一场漫长持久的战争,选的多了自己也有了服装设计的概念。

由此可见现代知识的普及已经有了新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势不可挡的到来了。这种方式自然伴随着同化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一起出现,要求着新时代的法律予以相应的限制。对于以文化创作为目的的创作者而言,法律首先保护的是现世文化的多样性,包容的文化环境里亦需要包容幼稚的东西的存在,因为这些东西或许就是未来,而过于富营养的趋同环境只是昙花一现,那会毁了文化的未来,我认为当世法律所应对的是当世的问题,据每个时代情境的不同,亦有每个时代所相应法律,法律能够服务于个体但永远不属于个体。在保证源头有水的情况下,其次才是保护创作者人利益。显然法律的保护不是对文化专属的溺爱,是建立在同化时代的基础上的一定程度的限制。

或许是不适应于同化并快速更迭的时代。包括许多非领域内人士(一般读者)及专业创作者在同化时代,面临新世纪的常见病症时都表现出极端化的理解,或惧怕学习或强调专属权,在自身不具备足够专业知识,加以论证自己是否逾越了禁止线前,便搞的草木皆兵或不断筑起堡垒。我认为都是不健康的。虽然在一些撕扯的过程中的确能帮助够完善法律以及相关制度,但依然是建立在具有相应知识的基础上的,对于不懂法亦非专业人士而言亦是形同虚设,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是否逾矩了?

郭德纲先生在一档节目上谈到对艺术的见解,他谈到——“艺术、艺术。先有艺,后有术,艺是创作者自身的才情学养,术是将这种才情学养传播或应用的方法。 ”这种说法在一段时间内我非常的认同。但在倡导艺术应用的时代中,我有些不同的看法。

在艺术应用化时代中,不少艺术为了在不断刷新人类感官体验的科学技术中保有不衰竭的血液,都在想办法发挥出自己的十八般武艺,或进行跨界或进行自身艺术语言的改革,以强调艺术之特有。此时传播与应用的“术”直接影响了“艺”的框架与内涵,好比电子媒体对于传统印刷的影响,创生出新的书籍艺术。所反映出来的新的语言,重新作用于“术”之上,形成了新的传播方式,带来了新的领域和市场,又再次开启新一轮的知识体系的升级,期间新的知识在各专业领域间一直不断的产生和更新中。而创作者对于他人技艺(“艺”——也就是知识或概念)的学习或同化,在很大一方面促进了周期缩短和更迭速度,并且对于自身保持先进也有必要性。俗话说艺术家都是懂得变通的一群人。

而对于传播方式,也就是术,在同化到形成新的市场过程中,速度要远慢于“艺”的更新,因为市场的更迭需要的普及范围更大,几乎涉及到所有参与精神生活的个体,因此所需时间更长,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市场为什么总跟不上审美的原因之一。而对术的同化,促使了市场单一化,减少继续创生的可能性,被市场直接作用的受众没了选择的可能性,变成了仅以实用为目的,对市场更新的推动便没有了实际作用。此术不是知识与概念,而是对于非个人化传播目的的途径,像学校公共事宜,公司企划,商业企划...(抄袭与盗图并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个人有权临摹或模仿,像日记一样作为自己的学习笔记存在。

以艺施术者,既已施之,便不能固步自封,称别人偷了自己,艺不用则不称为艺术,既然是在公开场合施展了才华又怎么能因此夺取他人双手又要夺取他人的心禁止一些仰慕者效仿呢,如果是这样的,那这种观赏代价太高。

同样希望存在于广泛同化时期的学习者及观众,不要为自己的学习感到羞耻,能给予自身和他人更多的空间,不要步步为营草木皆兵或伤害他人冷嘲热讽,而是指出其中不足或有更多的实在的学术进行探讨。


那真是美妙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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